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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总结特种设备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并发布特种设备十大典型违法案例有关情况的汇报
 

 
 

浙江省总结特种设备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并发布特种

设备十大典型违法案例有关情况的汇报

 

 

为了加强对以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为重点的特种设备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指导,我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全面的阶段性总结,并于11月13日下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会上向全省新闻媒体介绍了前阶段特种设备专项整治进展的有关情况,通报了我省特种设备十大典型违法案例(见附件)。从而进一步营造社会各方面关注和支持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警示震慑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把整治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特种设备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效及特点

针对我省比较突出的起重机械安全隐患以及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多发的状况,今年来我省进一步加大了执法整治的力度,于4月份起即在全省范围部署开展了起重机械执法保安全专项行动,取得了切实的成效。进入8月份以来,声势浩大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在全国和本省范围展开,按照国家和省的总体部署,我省又把深化以起重机械为重点的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列为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行动“三大战役”的一个专项内容,做到一并研究、一并部署、一并落实,整治工作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工作合力进一步增强,从而继续取得了新的明显成效。据初步统计从4月份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共出动检查人员29950人次、检查单位18063家、检查设备台数49700台套、发出监察指令书4988份、发现和消除隐患7139条、立案查处案件1356件、其中移送公安5件。通过前段整治,非法制造销售和安装伪劣起重机械等严重违法行为受到了沉重的打击,一度突出的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正逐步得到消除,起重机械事故高发的势头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全省特种设备安全总体平稳的局面得到了新的巩固和发展。到目前止全省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5.3%和33.3%。本次整治工作主要有以下特点:

1、部门联动形合力。各地都把特种设备整治工作纳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工作方案,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并取得其支持和配合,做到协同研究、协同部署、协同实施、协同执法,从而有效形成了各级政府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协同联动的整治工作格局。如温州市把起重机械治理攻坚战列为当地政府安全生产十项专项整治内容之一。在10-11月集中执法阶段,温州市质监部门联合安监、工商、公安、港务、电力等部门,相继组织开展了以起重机械生产和使用违法行为查处为重点的两大执法冲击波,严厉查处了一批性质较恶劣的违法案件,收到了强烈的震慑和警示效果。宁波市把特种设备整治纳入“许可利剑”行动计划,联合相关部门分别于8和9月下旬二次开展以查处使用非法起重机械和经责令改正拒不整改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为重点的执法行动。二次行动总共出动了安全监察人员和稽查人员248人次,检查了218家单位。查获无证使用设备240台,查封127台。立案处罚32起。其中江北区质监分局查实1起涉嫌非法制造起重机构成犯罪的案件,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嘉兴市把特种设备整治工作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各项整治紧密结合,与相关部门一起制订实施了《嘉兴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种设备安全保卫战计划》,取得了明显的合力效果。

2、严格执法力度大。在本次专项整治中,各地按照严格执法的要求,做到一手抓安全隐患的督促整改,另一手抓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使整治工作保持了持续的力度。尤其进入10月中旬以来,整治工作转入了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执法阶段,各地都在前一阶段抓好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的基础上,排出了一批特种设备违法案件,组织力量开展集中执法。重点除了加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执法查处外,本着从源头保安全的要求,严厉查处制假售假和无证制造、无证安装起重机械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伪造施工告知书、监检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骗取合格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对那些违法性质严重、牵涉面比较广以及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重点抓、抓到底,形成震慑,以此来带动面上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在从目前止立案查处的1356件案件中,省局选择了10个典型违法案例,在本次新闻发布会上予以通报。这10个典型案例违法行为比较严重,有的甚至十分恶劣;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和后果比较严重,有的甚至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亡事故。违法事实主要涉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安装和非法使用,分别是台州田银亮(个人)非法销售和无证安装起重机械引发人身伤亡事故案、宁波周某(个人)伪造合同无证安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起重机械案、河南起重机厂无证安装起重机械案、舟山市定海金佳双金属塑料机械厂无证制造安装和非法使用起重机械案、杭州大力神起重运输有限公司无证安装架桥机案、中国第五治金建设机械电气安装公司未办理安装告知和安装监检手续非法安装压力容器案、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无证制造安装起重机械案、舟山泰昌制冷化工有限公司无证从事气瓶充装案、浙江德清华杨科技有限公司无证制造起重机械案、丽水叶和乐(个人)销售无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案。希望上述十大案例在各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达到警示教育一大片的目的。

3、立足实际效果好。在整治工作中,各地按照全省以起重机械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整治总体部署要求,坚持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在扎扎实实组织开展隐患排查的基础上,抓住影响本地的一些突出区域性安全隐患重点加以整治。如宁波市着力抓了余姚模具城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在完成象山县冷库压力容器安全隐患整治基础上,又重点开展了对石浦地区鱼粉厂在用压力容器烘缸隐患的排查整治。杭州市质监局与市安监局联合,对全市在用的冶金起重机械开展地毯式的大排查,采取有效措施分门别类对隐患加以整改。舟山市着力抓了港口、船泊修造企业和螺杆生产企业在用起重机械隐患整治。衢州市针对农村小锅炉安全监管这一难点问题,抓住全省农村小锅炉安全监管地方标准出台的契机,在试点基础上扎实开展了农村小锅炉安全专项整治。丽水市着力抓了各类工业园区、炼钢和阀门铸造行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绍兴市局着力把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和食品专项整治结合起来,抓好豆腐作坊等“土锅炉”的整治。湖州市对事故认真举一反三,在南浔区扎实开展了特种设备普查工作“回头看”,通过普查使一批超检验期设备得到了检验,无证人员进行了培训。台州市集中执法规定每周一为联合执法日,重点开展对起重机械隐患的执法整治。金华市针对简易升降机和码头吊使用较多的情况,着重抓了义乌、永康简易升降机和兰溪的码头吊区域性隐患整治。总之,各地通过因地制宜抓整治,使各地一批区域性和行业性难点隐患问题逐步得到有效解决。

4、注重治本抓长效。今年以来,针对我省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安全法制意识淡薄、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突出问题,省质监局联合省安监、省总工会等部门,在全省范围扎实组织开展了有较大规模和影响的“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万人培训工程”,计划通过一年的努力,在全省至少培训1万名以上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对此我们坚持把培训工程实施与特种设备安全整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其作为巩固整治工作成果的一项根本性长效之举。各地注重抓住整治中反映的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隐患问题,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了针对性的培训教育,从而使整治工作的过程成为了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者的再培训和再教育过程。通过各地努力,全省免费培训教育人数已近2万人左右,其中仅嘉兴市在确保培训质量的前提下,就组织培训了4600多人,大大超过了1500人的任务指标。绍兴市也结合整治工作的开展,着力抓了嵊州市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工作试点,在开展企业安全管理千人培训工程基础上,组织指导制订了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具体规范标准,初步形成了一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队伍网络。在总结其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绍兴市将在全市进行推广。

二、下步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措施

目前全省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正处于集中执法的关键阶段,下步我们将把深化该项整治作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一个具体举措,紧扣国家总局提出的特种设备整治工作7个百分之百的目标,牢固树立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松劲的情绪,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扎扎实实的抓好整治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努力实现全年特种设备事故率、事故死亡率和直接经济损失三个零增长的目标,为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主要任务和措施是:

1、继续加大集中执法的力度,保持对各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主要抓好“三重三联”。即在执法的重点上,一抓重点区域,继续着力解决问题比较集中的区域性安全隐患问题;二抓重点环节,尤其要着力扫除当前起重机械监管中的盲点盲区;三抓重点违法案件,对一批违法性质严重、牵涉面比较广以及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重拳出击,进一步形成震慑,以此来推动面上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在执法机制上,加强三个联动,进一步形成执法合力。首先要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要继续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加强与安全生产监管、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进一步完善当地政府领导下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工作格局。同时,要把特种设备乡镇协管员和企业安全管理员队伍的力量有效地动员和组织起来,充分发挥其在执法整治中的配合作用。二要加强安全监察机构与稽查机构的协调联动。相互间既要明确分工责任,更要加强相互间的协同配合。在具体执法工作中,要坚决防止相互排斥或者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坚持严格执法,决不允许以收代罚和以罚代刑,对触犯刑律的,坚决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三要加强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的协调联动,充分发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专项整治行动中的技术把关作用。

2、与集中执法紧密结合,对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重点抓好两个查,一查工作的薄弱环节。指导各地对照国家总局提出的7个100%的工作要求,找出差距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加强。二查隐患督促整改。对隐患的整改情况要逐项进行检查确认,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切实整改到位;对逾期拒不整改的坚决予以查处,决不留后患。

3、积极探索加强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巩固整治工作的成果。当前着力加强两方面的探索,一是探索采取多种措施,大力推动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当前要继续坚持一手抓培训、一手抓警示,以万人培训工程的深化实施为载体,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强对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队伍网络。二是探索创新整治工作机制。重点指导各基层局大力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现场监察工作,切实落实现场监察责任,加大现场监察力度,强化现场监察工作措施,以此为载体及时发现和抓住各类事故隐患因地制宜的开展整治,使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走向经常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附件、特种设备十大典型违法案例

 

 

二00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2007年浙江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与专项整治中

查处的十大违法案件

 

案件1

台州田银亮(个人)非法销售和无证安装起重机械

引发人身死亡事故案

2007年2月10日,台州市玉环星光机械有限公司内一台正在运行的起重机械(行车)横梁一边坠落,造成在下面作业的一名工人当场死亡。经玉环县质监局调查发现,该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的安全质量问题,系田银亮(个人)销售非法制造的起重机械给玉环星光机械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份未经办理施工告知手续,未经法定监督检验,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无证安装后投入使用,致使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田银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玉环县质监局依法对田银亮作出罚款15万元,没收该起重机械的行政处罚。由于田银亮的违法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律玉环县质监局于2007年4月6日将本案移送玉环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2

宁波周某(个人)伪造合同无证安装存在严重

安全隐患的起重机械案

2007年9月,宁波市鄞州区质监分局在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发现一公司厂房内安装有1台未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办理任何手续的起重机械。

经调查核实,该起重机械系2007年8月由周某假冒某起重机械厂的名义伪造有关销售合同,并派人安装。后经进一步查实,周某曾用同样手法先后与宁波另外三家单位签订销售合同并安装了3台起重机械。上述4台起重机械经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均不符合起重机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系假冒伪劣产品。涉案货值金额共计6.55万元。

周某假冒他人名义伪造合同,制售假冒伪劣起重机械,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2007年10月10日,宁波市鄞州区质监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鄞州区公安分局。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

 

案件3

河南起重机厂无证安装起重机械案

2007年4月18日,乐清市质监局在乐清市七里港镇马道头村温州市欣万宇船业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使用的一台起重机械无安装的相关合法手续凭证。

经调查核实,该起重机械是河南起重机厂无证安装。同时发现,从2007年1月开始该厂在乐清市多次无证安装起重机械,有通用门式起重机4台,涉案金额944.5万元。

河南起重机厂无证安装起重机械,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乐清市质监局依法对河南起重机厂作出了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4

舟山市定海金佳双金属塑料机械厂无证制造

安装和非法使用起重机械案

2007年4月20日,舟山市定海区质监分局在对定海金塘镇新丰村的舟山市定海金佳双金属塑料机械厂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在使用的1台的起重机械无法提供制造安装等相关许可材料

经调查核实,这台起重机械是该厂于2006年2月自己制造安装的,属未办理任何安装手续。未经许可擅自制造安装特种设备,违反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属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且该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在舟山市质监局和定海区质监分局对该起重机械依法封存时,遭该厂负责人及工人粗暴阻挠执法人员履行公务,情节恶劣。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舟山市质监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使用的特种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上报省局通报批评。

 

案件5

杭州大力神起重运输有限公司无证安装架桥机案

2007年4月12日,绍兴市质监局在对市重点工程杭甬运河绍兴市区段航道改造工程二期五标段念眼桥工地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工地有一台架桥机。由杭州大力神起重运输有限公司负责安装,但该公司无法提供架桥机的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

经查实,杭州大力神起重运输有限公司并未取得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该公司从2007年4月10日开始擅自安装该台架桥机,至绍兴市局现场安全监察时该台架桥机的主体(双主梁)已安装完毕。

杭州大力神起重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绍兴市质监局依法作出责令恢复原状或限期(三十天内)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6

中国第五冶金建设机械电气安装公司未办理安装告知和安装

监检手续非法安装压力容器案

2007年4月2日,桐乡市质监局在对空气化工产品(桐乡)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已经投入使用的一台液氧贮罐(容积10立方米)未依法履行安装告知手续,不能提供安装过程监督检验报告,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经调查核实,该液氧贮罐是中国第五冶金建设机械电气安装公司于2007年1月在未履行安装告知和监督检验的情况下擅自安装,并于当月将设备交付空气化工产品(桐乡)有限公司使用的。

中国第五冶金建设机械电气安装公司未办理施工告知和监检手续擅自安装压力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桐乡市质监局已依法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对安装单位作补办施工告知,限期进行监督检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7

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无证制造安装起重机械案

2007年7月30日和8月1日,湖州市德清县质监局在对德清县勇健金属拉丝有限公司和德清县韶洋电缆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上述两公司使用的各1台额定起重量为3吨的单梁桥式起重机均无铭牌及相关标识,使用单位无法提供设备制造安装等相关许可资料和监督检验合格的报告,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经调查核实,上述两家单位使用的这两台单梁桥式起重机均由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制造并安装,以上两台起重机在交付使用前,均未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行为无证制造安装起重机械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德清县质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使用的特种设备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8

舟山市泰昌制冷化工有限公司无证从事气瓶充装案

2007年3月29日舟山市质监局对舟山市泰昌制冷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擅自充装液氨气瓶。

经调查核实,从今年1月起,该公司擅自共充装液态氨气129.97吨,货值金额30余万元,检查时存储槽罐中尚存20吨液氨,执法人员当场对充装的气瓶和液氨存储槽罐进行了封存。

舟山市泰昌制冷化工有限公司无证从事气瓶充装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舟山市质监局依法作出立即停止违法充装活动,没收违法所得6120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9

浙江德清华杨科技有限公司无证制造起重机械案

2007年6月29日,湖州市德清县质监局对浙江德清华杨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的一台塔式起重机无制造、安装的相关合法手续凭证。

经查实,该公司在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制造安装起重机械。

浙江德清华杨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安装起重机械,违反了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德清市质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使用的特种设备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10

丽水叶和乐(个人)销售无警示标签和充装

标签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案

2007年5月10日,青田县质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在青田鹤城镇西门外过经公路桥下的一辆货车上,发现装载着已充满液化气规格型号为15kg的90只液化石油气钢瓶,钢瓶上无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经调查核实,上述液化石油气瓶所充装的液化气是销售者及车主叶和乐从温州市某处液化气储配站充装,运到青田销售的。检查人员将上述90只液化石油气钢瓶予以封存。

叶和乐销售无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行为已违反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相关规定,青田县质监局作出了责令改正(液化气由青田圣星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收购,空瓶归还原产权单位重新充装,并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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