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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通知(质检特函〔2008〕58 号)
 

 
 

  质检特函〔2008〕58 号

 

 

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今年上半年,各地上报的特种设备事故起数比去年同期下降34%。经过认真了解分析,事故大幅度下降的原因,一方面是各地大力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产生了效果,另一方面是部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未能及时上报事故。为了全面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各地要加强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工作

(一)提高认识

做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特种设备事故情况,并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安全监察工作效率,完善安全监管制度,制定安全规范和标准的主要依据。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重视特种设备事故及相关信息的报告工作。

(二)落实责任

各地要明确事故报告责任,建立健全报告制度,确定事故报告责任人员,确保辖区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及相关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同时,要加强对事故原因进行综合分析,根据事故特点、原因和性质,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

(三)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宣贯会、培训班等方式,加大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关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教育、督促相关企业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还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事故拖延不报、谎报甚至隐瞒不报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行政执法手段,严肃处理。

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

(一)事故报告程序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分为:快报、续报、结报和月报、年报。

1事故快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辖区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相关信息的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快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死伤人数、发生事故设备的种类、事故现象、事故简要经过等有关情况。

(1)对于以下几类特种设备事故,应当在半小时内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a.初步确定为较大以上事故的;

b.虽不属较大以上事故,但情况复杂,可能提高事故等级的;

c.虽无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d.死伤情况不明但可能造成多人死亡的事故。

情况紧急、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巨大、抢险救灾难度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越级上报。

(2)除(1)以外的特种设备事故,各地应在1小时内上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事故快报除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外,还应按以下要求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上报:

a.对于一般事故,县、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分别上报县、市级人民政府;

b.对于较大以上事故,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分别上报县、市、省级人民政府。

2事故续报。事故发生并快报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以下要求做好事故续报工作:

(1)从事故发生到事故抢险结束前,每日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续报最新了解的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现场情况、人员伤亡和涉险人数变化情况、设备失效和损坏程度、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等情况;

(2)从事故抢险结束到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及时将最新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事故调查处理等有关情况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3事故结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于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5日内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事故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情况。内容包括事故发生详细过程、事故性质、事故主要原因、采取的应急与预防措施,以及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等。

4、事故月报、年报。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和每年12月25日前,将所辖区域本月、本年度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调查处理、结案批复情况等相关信息,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二)上报特种设备事故及相关信息的范围

1、特种设备事故包括:

(1)特种设备本身原因造成的爆炸、泄漏、运行中断、损毁、倒塌、断裂等事故;

(2)特种设备正常启动、运行、动作、停止等功能失效和安全防护装置失效导致的事故;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或防护不当造成的伤亡事故。

2、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信息包括:

(1)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环节发生的起重机械事故;

(2)产品出厂技术参数虽然不满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但使用时达到规定参数的设备发生的事故。如:土锅炉、土压力容器等;

(3)符合《关于2007年特种设备统计年报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检特函[2007]61号)规定特征的社会影响较大的特种设备涉险事故;

(4)非特种设备本身原因造成的事故;

(5)由于地震、火灾、雷击、冰雪、水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特种设备相关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信息仅供分析事故发生趋势的参考资料,不计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事故统计范围。

请各地按上述要求落实。

 

 

 

        二○○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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