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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询编号: [20100309-6319-6979]
 问: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我公司在申请网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现在有点问题请教:1、我公司是承揽铁路探伤为主的,我公司检测人员是铁道部颁发的无损检测证书可以吗?2、如果一定要质检系统颁发的证书,检测人员如何办理?3、质量手册目录电子版的格式是怎样的?
 答: 该留言已在留言20100311-3376-7040中予以答复。
 查询编号: [20100309-7956-6982]
 问: 特设局领导:我们所正在申请换证准备工作,现请教在《核准规则》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核准项目代码中TJ1、TD1(即机电类电梯、起重机械)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中要求,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名;如果是机械设计自动化专业本科毕业的助工是否可以代替。谢谢!伊春市特检所楚光临
 答: 该留言已在留言20100309-2618-6983中予以答复。
 查询编号: [20100309-2618-6983]
 问: 特种设备监察局领导:我们所正在申请核准换证中,现请教《核准规则》中,核准项目代码为TJ1、TD1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3)其中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名;如果是机械设计自动化本科毕业助工是否可以代替。谢谢答复!楚光临
 答: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中对于检验人员已有明确的要求,您可登陆特种设备局网站(http://tzsbaqjcj.aqsiq.gov.cn/zcfg/aqjsgf/)查阅该规则及其第一号、第二号修改单;可以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咨询(电话:59068817)。
 查询编号: [20100311-3376-7040]
 问: 总局领导:你们好,我公司系新申请单位,目前正在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请问:1、我公司是承揽铁路钢轨探伤为主的,公司的检测人员所持证书是铁道部及铁路科学院科研颁发的无损检测证书可以吗?2、如果一定要质检系统颁发的证书,检测人员证书该如何办理?3、质量手册目录电子版的格式是怎样的? (如有可能回复可以我公司邮箱:xiaomin-1979@163.com)
 答: 不可以。关于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证书的申请,可以咨询全国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委员会秘书处(电话:010-59068819、01059068820、010-59068821),《质量手册》应为你公司结合公司的运行情况自行制定。
 查询编号: [20100303-1850-6860]
 问: 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要求,气瓶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有相关专业工程师或者气瓶检验员以上资格,已通过了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已注册的执业资格工程师能否担任气瓶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另外已具备PD3的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要增项PD5Y是向总局还是向省局申报?
 答: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对技术负责人的要求的是专业工程师或气瓶检验员以上的资格,除此之外还要求具备从事气瓶行业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气瓶行业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您所需要办理的增项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即可。
 查询编号: [20091023-7200-4619]
 问: 法规司领导您好:随着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实施,在实际事故调查处理中碰到一些疑问,请帮助释疑。《条例》第八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在实际案例中常常会涉及多家单位,有的单位是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设备注册登记的使用单位),有的则是没有特种设备的外来协作单位(不是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检验单位),对于后者这些单位是否也要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因为这些单位虽然在事故过程中或多或少参与使用了特种设备,但不是特种设备的拥有者,也不具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定义的全部要素,因此不能算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虽然使用了特种设备,但不应按照《条例》来规范,对于这些单位的责任追究应更适用《安全生产法》来规范。因此,本人认为《条例》对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事故责任单位的范围应仅限于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检查单位,其他有责任的单位应由事故调查组的相关成员部门(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罚。举个例子:某叉车使用单位的一部叉车停在单位内,一家外来协作单位在该单位内工作,其一名员工擅自去开这部叉车结果造成了事故,这属于特种设备事故,叉车使用单位要对叉车管理不当承担责任,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而外来协作单位则要对单位员工的管理不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而这就应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来处罚。在实际事故处理中往往碰到一起事故有多家有责任的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这些单位都按《条例》第八十八条处罚过于牵强,操作性也很差。希望总局能给个可操作的意见。急盼回复,谢谢!联系电话:02152564588-4932
 答: 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的单位都有可能成为特种设备事故责任单位,对这些单位的处罚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由质监部门实施。你来信所举例子,属于个人行为,不属于单位,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不符。
 查询编号: [20100303-8137-6861]
 问: 有个问题: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过程好像不属于设备监理的范围?或者,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满足什么条件必须实施设备监理?请指教
 答: 设备监理的范围按照总局规章《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确定。实施设备监理的特种设备,不得免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
 查询编号: [20100305-6612-6919]
 问: 敬爱的总局领导,我是一名基层执法人员,在特种设备执法过程中,有一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答复,就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对未按期到有关部门登记,未按要求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等行为的处罚都必须先责令限期改正,但限期的时间没有明确,我查了一些资料,均未得到明确答案,请领导给予解答。谢谢!
 答: 限期改正的时间由执法人员自由裁量,一般以被检查单位应该能够完成的时间为下达依据。
 查询编号: [20100202-8489-6486]
 问: 按照总局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的要求,各地要简化告知相关手续,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层特监人员遇到以下问题:1、特监人员力量与现场监察要求的矛盾。告知工作虽不是行政许可,但原先大多数地方都出于监察人员数量少和从源头抓起的考虑,将它作为一种监管抓手。简化告知手续必然要求增加现场监察力量,而基层工作当中使用单位全面检查要求,专项行动检查要求,节前检查要求已是应接不暇,如何加强每年15%新增设备的安装现场检查确实给基层工作带来不小的困难。2、特种设备信息数据与实际信息数据不对应的矛盾。虽然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已经建立,但是数据信息与实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特别是各地省经许可的生产单位信息还相当不全,信息更新及时性也还有待提高。简化告知工作实施以后,作为生产单位提供的资料只有资质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核对企业资质证是否真实,是否超资质生产,人员是否为本公司人员等信息,是否有转包挂靠行为等情况急需一个真实可靠的信息平台,对这些情况进行核对。出于弥补人员力量不足、现场检查需要和方便企业三方面考虑,基层特监人员急切希望总局健全和完善特种设备生产资质、作业人员动态信息平台。不知总局对这方面的问题是如何考虑的?
 答: 将告知作为一种监管抓手有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告知本意的认识和理解。告知的主要作用是为了便于当地监察机构知晓新设备安装的信息,以便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以及通知监检单位对需要进行安装监检的设备进行安装监检,并非行政许可。现场监督检查是监察机构日常工作之一,且重点应是使用单位。
 查询编号: [20100201-5989-6457]
 问: 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固定容规”),已于2009年12月1日开始实施了,我单位也派人参加中国特检院举办的“固定容规”宣贯培训班。尽管现在处于过渡期内,我单位新设计的压力容器已经开始按“固定容规”设计了,按照宣贯学习时老师的讲解和我们对新容规的理解,我们在新设计的压力容器中容器类别按:第Ⅰ类第Ⅱ类第Ⅲ类表示。但容器在制造监检过程中遇到一些麻烦,当地特检院坚持要求压力容器的类别必须用三个字母表示,如第I类低压分离容器,用”ILS”,否则不给出监检报告。请问:按照规范,压力容器类别的正确表示方法应该如何表示?
 答: 已回答过此类问题。参考编号20100204-5170-6539的留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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